永济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权力事项总表
发布时间:2018-01-15 10:00
信息来源:
永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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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总表 | |||
单位:(公章) | 主要领导签字: | ||
序号 | 类别 | 项目名称及数量 | |
一 | 行政审批 | 共20项 | |
1 | 行政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证 | |
2 | 行政许可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3 | 行政许可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 |
4 | 行政许可 |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 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 书签发 | |
5 | 行政许可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
6 | 行政许可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
7 | 行政许可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
8 | 行政许可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
9 | 行政许可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
10 | 行政许可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核发 | |
11 | 行政许可 |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 |
12 | 行政许可 | 乡村兽医登记 | |
13 | 行政许可 | 执业兽医注册 | |
14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
15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
16 | 行政许可 |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 |
17 | 行政许可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
18 | 行政许可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
19 | 行政许可 | 民间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审批 | |
20 | 行政许可 | 畜禽人工授精从业人员证书核发 | |
二 | 行政确认 | 共3项 | |
1 | 行政确认 | 动物疫情认定 | |
2 | 行政确认 | 农机事故责任认定、复核 | |
3 | 行政确认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核发 | |
三 | 行政处罚 | 共192项 | |
1 | 行政处罚 |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
2 | 行政处罚 |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
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 |
4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未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 |
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 | |
6 | 行政处罚 | 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对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经营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的,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
7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 | |
8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
9 | 行政处罚 |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 |
10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
1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试验和同意,擅自引种、推广省外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处罚 | |
12 | 行政处罚 | 对农作物种子经营者超出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委托代销农作物种子,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对接受无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代销种子的处罚 | |
13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 |
14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生产企业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 |
15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 |
16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违反《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假农药;在农药中添加物质;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处罚 | |
17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 |
18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 |
19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 |
20 | 行政处罚 | 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处罚 | |
21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使用禁用的农药;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处罚 | |
22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处罚 | |
23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
24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处罚 | |
25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处罚 | |
2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肥料的处罚 | |
27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伪造或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 |
28 | 行政处罚 | 对肥料经营者逾期不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就其经营的肥料品种备案的处罚 | |
29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伪造(涂改)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
30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 |
31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 |
32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未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农产品批发市场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
33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 | |
34 | 行政处罚 | 对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制度和进销货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业投入品进销货记录的,或者伪造、涂改农业投入品进销货记录的处罚 | |
35 | 行政处罚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 |
36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未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
37 | 行政处罚 |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 |
38 | 行政处罚 | 对农业投入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未对入场经营者的从业资格进行审查的;发现经营者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而未报告的处罚 | |
39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违反国家关于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收获、捕捞、屠宰农产品;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保鲜、包装、储存;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
40 | 行政处罚 | 对列入农产品产地准出名录的农产品生产者、收购者,未在列入产地准出名录的农产品上附具产地证明、质量认证标识或者产地检测合格证明,将其运出产地的处罚 | |
4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处罚 | |
42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 |
43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
44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处罚 | |
4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企业、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未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 |
46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
47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 |
48 | 行政处罚 | 对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
4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 |
50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 |
51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销售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处罚 | |
5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处罚 | |
5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 |
54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
55 | 行政处罚 | 对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
56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 |
57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 |
58 | 行政处罚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 |
5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的处罚 | |
60 | 行政处罚 | 对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疫区、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产品的处罚 | |
61 | 行政处罚 | 对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 |
62 | 行政处罚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对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 |
63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 |
64 | 行政处罚 | 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 |
65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 |
6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对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医和兽医器械、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 |
6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处罚 | |
68 | 行政处罚 | ⑴对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⑵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 |
69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 |
70 | 行政处罚 | 对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动物诊疗场所处罚 | |
71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拒不改正的,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处罚 | |
72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诊疗机构违法使用兽药的,或者违法处理医疗废弃物的处罚 | |
73 | 行政处罚 | 对执业兽医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中止兽医执业活动满二年的;被吊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连续两年没有将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且拒不改正的;出让、出租、出借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 |
74 | 行政处罚 | 对执业兽医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
75 | 行政处罚 |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 |
76 | 行政处罚 |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处罚 | |
77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 |
78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的处罚;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生产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 |
79 | 行政处罚 | 1、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 2、经营无合格证、无标签的饲料及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违法行为的;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
80 | 行政处罚 |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私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示的内容不一致的 | |
81 | 行政处罚 | 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对在饲料或者动物饮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处罚 | |
82 | 行政处罚 |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处罚;对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处罚 | |
83 | 行政处罚 |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
84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
85 | 行政处罚 |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对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 | |
86 | 行政处罚 |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处罚;对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 |
87 | 行政处罚 |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 |
88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等行为的处罚 | |
89 | 行政处罚 |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 |
90 | 行政处罚 |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 |
91 | 行政处罚 |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 |
92 | 行政处罚 |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 | |
93 | 行政处罚 |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 | |
94 | 行政处罚 | 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 |
95 | 行政处罚 | 使用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 | |
96 | 行政处罚 | 销售种畜禽,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及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 |
97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对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行为的处罚 | |
98 | 行政处罚 |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 | |
99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 |
10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劣兽用生物制品的处罚;生产、经营假兽用生物制品或农业部明文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的 | |
101 | 行政处罚 | (一)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二)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中畜禽的;(三)推广未依照本条例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的;(四)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禽系谱的。 | |
102 | 行政处罚 | 对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
103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
104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处罚;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
105 | 行政处罚 | 对冒充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违规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
106 | 行政处罚 | 对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的处罚 | |
107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养殖场的处罚 | |
108 | 行政处罚 |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产品批准文号的处罚 | |
109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的饲料原料、添加剂未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使用规范的;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处罚 | |
110 | 行政处罚 |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 |
11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 |
112 | 行政处罚 |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 |
113 | 行政处罚 |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对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罚 | |
114 | 行政处罚 | 对抽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的: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国务院兽医行政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兽药处罚 | |
115 | 行政处罚 | 对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转手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或者兽药经营者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属于无证经营的处罚 | |
116 | 行政处罚 |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
117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没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没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没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
118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不依照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帐制度的;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 |
119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不主动召回的处罚;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不停止销售的处罚 | |
120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 |
12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
122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 |
123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处罚 | |
124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的处罚 | |
125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 |
12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 | |
127 | 行政处罚 | 对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畜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的;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处罚 | |
128 | 行政处罚 | 对执业兽医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处罚 | |
129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 |
130 | 行政处罚 | 对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处罚 | |
131 | 行政处罚 | 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 |
132 | 行政处罚 | 对屠宰注水、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的处罚 | |
13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或者畜禽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 | |
134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场未建立并实施生猪屠宰、检验、质量追溯等制度的处罚 | |
135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场未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处罚 | |
136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运输肉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处罚 | |
137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场未按本办法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
138 | 行政处罚 | 对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 |
139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提供病害猪的货主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的处罚 | |
140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处罚 | |
141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处罚 | |
142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处罚 | |
143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
144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处罚 | |
145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农药、兽药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 |
146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未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安全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
147 | 行政处罚 |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 |
148 | 行政处罚 | 对农业投入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未对经营者从业资格进行审查的,发现经营者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而未报告的处罚 | |
149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业投入品进销货记录、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
150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违反国家关于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收获、捕捞、屠宰农产品;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保鲜、包装、储存;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
151 | 行政处罚 | 对列入农产品产地准出名录的农产品生产者、收购者,未在列入农产品产地准出名录的农产品上附具产地证明、质量认证标识或者产地检测合格证明将其运出产地的处罚 | |
15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 |
15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 |
154 | 行政处罚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
155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
156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采购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未查验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
157 | 行政处罚 | 对生鲜乳运输车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处罚 | |
158 | 行政处罚 | 对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章、标志牌的处罚 | |
159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本办法规定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
160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处罚 | |
161 | 行政处罚 | 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
162 | 行政处罚 | 对未办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
163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的牌照的处罚 | |
164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进行操作的处罚 | |
165 | 行政处罚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处罚 | |
166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培训业务的处罚 | |
167 | 行政处罚 | 对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处罚 | |
168 | 行政处罚 | 对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处罚 | |
169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处罚 | |
170 | 行政处罚 | 对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处罚 | |
171 | 行政处罚 | 对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处罚 | |
172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 |
173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处罚 | |
17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 |
175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 | |
176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 | |
17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处罚 | |
178 | 行政处罚 |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处罚 | |
179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 |
180 | 行政处罚 | 对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处罚 | |
181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 | |
182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 |
18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 |
184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 |
185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处罚 | |
186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 |
18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 |
18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使用鱼鹰捕鱼的处罚 | |
18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处罚 | |
19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引进水生动物、水生植物苗种或者亲体的处罚 | |
191 | 行政处罚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 |
19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财经法纪和财务制度的处罚 | |
四 | 行政强制 | 共23项 | |
1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
2 | 行政强制 | 封存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作物种子 | |
3 | 行政强制 |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 |
4 | 行政强制 | 封存、扣押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 |
5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
6 | 行政强制 | 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 |
7 | 行政强制 | 对已发生检疫对象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采取封锁消灭措施 | |
8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
9 | 行政强制 |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行政强制措施);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 |
10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查封、扣押 | |
11 | 行政强制 | 责令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 |
12 | 行政强制 | 责令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 |
13 | 行政强制 | 对发生一类、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控制和扑灭的措施 | |
14 | 行政强制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代处理 | |
15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 |
16 | 行政强制 | 查封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畜禽、畜禽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 |
17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 |
18 | 行政强制 | 对重大动物疫情采取隔离、扑灭、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 | |
19 | 行政强制 | 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查封、扣押 | |
20 | 行政强制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 | |
21 | 行政强制 | 对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扣押 | |
22 | 行政强制 | 对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扣押 | |
23 | 行政强制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扣押 | |
五 | 行政征收 | 共0项 | |
六 | 行政征用 | 共0项 | |
七 | 行政给付 | 共3项 | |
1 | 行政给付 | 生猪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 | |
2 | 行政给付 | 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补偿 | |
3 | 行政给付 | 对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补偿 | |
八 | 行政奖励 | 共0项 | |
九 | 行政裁决 | 共0项 | |
十 | 其他权力 | 共9项 | |
1 | 事后备案 |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备案 | |
2 | 农药经营单位经营农药品种备案 | ||
3 | 肥料经营单位购进肥料名称、数量和生产单位情况备案 | ||
4 | 审核转报(初审) |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 | |
5 |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初审 | ||
6 | 其他权力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 |
7 | 其他权力 | 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维修质量投诉调查处理 | |
8 | 其他审批权 | 对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的审批 | |
9 | 仲裁裁决 |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裁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