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济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信息索引号 | 003072456/201808-00008 | 发布时间 | 2018-08-29 | ||
发布机构 | 文号 | ||||
主题词 | 综合政务 | 体裁 | 其他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发放透明度和实效性,促进政府扶持“三农”工作的公正廉洁、精准高效,提高政府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指国家、省、市三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的专项资金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危房改造补助信息,是指在危房改造补助过程中产生的决策、执行、管理、结果等政务信息。
第三条 (公开原则)
危房改造补助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及时准确,便民高效”原则,让危房改造工作在阳光下运行。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市政府法制办对本市制定的危房改造补助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市住建局是危房改造补助信息公开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推动危房改造补助信息全流程公开。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危房改造补助建设项目的批复信息公开。
市民政局负责危房改造补助困难条件的审查信息公开。
市财政局负责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信息公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各级监察机构负责对危房改造补助发放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处理信息公开。
各镇、街道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危房改造补助信息公开工作,并指导所辖行政村做好危房改造补助申报和发放公示工作。
第五条 (动态调整机制)
本市建立危房改造补助公开事项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危房改造补助公开事项清单由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组根据国家级、省级、运城市级出台的政策文件制定,并根据政策文件的变动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各危房改造补助信息公开主体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职责范围,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1.本市制定的危房改造补助政策文件;
2.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来源及金额;
3.危房改造补助的申报程序,包括申报对象、申报条件、补助标准、建设标准等;
4. 危房改造补助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内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申请公开与自身相关的危房改造补助检查、核查、验收等事中事后监管信息。
第八条 (不予公开的内容)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正在调查、审查过程中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九条 (需要隐去的内容)
主动公开补贴对象信息时,应当加强个人隐私保护,隐去身份证号、银行账号部分数字段等内容。
第三章 公开渠道
第十条 (公开渠道)
逐步构建以终端为主,各渠道融合的一体多维危房改造补助信息公开体系,根据危房改造补助信息的特点,可选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1.永济市政府网站;
2.永济市电视台;
3.永济市报社;
4.“永济新闻”、“永济市住建局”等微信公众号;
5.各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各村村务公开栏。
第四章 公开流程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流程)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危房改造补助信息,确保内容无误后将拟公开信息进行合法性审查和保密审查,在审查通过后,由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公开属性审核把关、确定公开渠道,报送部门领导审签后公开。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时限)
本市制订的危房改造补助政策文件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危房改造补助申报信息公示应当在信息汇总确认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发放结果明细应当在市危房改造工作领导组审批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上述信息的公开时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流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采用书面形式申请危房改造补助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由信息公开申请受理部门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危房改造补助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镇(街道)名称、村名;
2.明确的申请内容;
3.获取信息的方式及载体。
第十四条 (依申请答复时限)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受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受理部门应将申请转有关科室阅处,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受理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五条 (监督管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1.不依法履行危房改造补助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危房改造补助信息公开内容的;
3.违反规定收取信息公开费用的;
4.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违规提供危房改造补助的;
5.违反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解释)
本办法由永济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组责解释。
第十七条 (施行)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