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济市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工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6-25 18:19
信息来源:
永济市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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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003072456/201806-00017 | 发布时间 | 2018-06-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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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工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创建工作透明度和实效性,提高政府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永济市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工作信息,是指在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等政务信息。
第三条 (公开原则)
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工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及时准确,便民高效”原则,让群众及时了解创建情况。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市政府办公室对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工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市政府法制办对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工作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市旅游局是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信息公开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推动创建工作信息全流程公开。
市财政局负责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资金的预算、执行信息公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级监察机构负责对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处理信息公开。
各镇(街道)、市直相关单位负责做好本辖区范围内和行业内的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动态调整机制)
本市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公开事项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公开事项清单由市旅游局根据国家级、省级、市级出台的政策文件制定,并根据政策文件的变动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各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信息公开主体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职责范围,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1.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相关政策文件及其解读材料;
2.永济市全域旅游总体规划;
3.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工作进度;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5.对于已公开的有关涉及上级政策文件及其解读材料信息公开主体应当及时予以转载。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内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申请公开与自身相关的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信息。
第八条 (不予公开的内容)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正在调查、审查过程中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九条 (需要隐去的内容)
主动公开信息时,应当加强个人隐私保护,隐去身份证号、银行帐号、电话号码等部分数字段等内容。
第三章 公开渠道
第十条 (公开渠道)逐步构建以终端为主,各渠道融合的一体多维信息公开体系,根据各类信息的特点,可选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1.永济市政府门户网站;
2.“永济新闻”微信平台;
3.永济报;
4.其他便于群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四章 公开流程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流程)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信息,确保内容无误后将拟公开信息进行合法性审查和保密审查,在审查通过后,由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公开属性审核把关、确定公开渠道,报送部门领导审签后公开。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时限)
本市制订的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政策文件及解读材料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上述信息的公开时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流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采用书面形式申请获取相关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由信息公开申请受理部门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及身份证明;
2.明确的申请内容;
3.获取信息的方式及载体。
第十四条 (依申请答复时限)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受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受理部门应将申请转有关科室阅处,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受理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五条 (经费保障)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信息公开经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 (考核管理)
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信息公开考核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作为评价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十七条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相关公开主体未依法履行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相关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相关公开主体在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监督管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1.不依法履行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信息公开内容的;
3.违反规定收取信息公开费用的;
4.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违规提供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信息的;
5.违反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解释)本办法由永济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施行)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
永济市旅游局
201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