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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济市教育局政务公开工作流程标准化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8-06-13 20:17 信息来源: 永济市教育局 【字体: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003072456/201806-00009 发布时间 2018-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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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为规范教育局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市政务公开试点工作领导组制定的《永济市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永政办发〔2017〕96号)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对下列政务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市教育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本机关发布的与师生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本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联系方式;
       (四)选任干部和招聘教师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应当在市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二条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三条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四条对要求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尽快在一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本机关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条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本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制件的,本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务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政务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为了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确保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市政务公开试点工作领导组《永济市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永政办发〔2017〕96号)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拟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政务公开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行政机关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二条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务信息。
       第三条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事先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
       (二)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同意的,发布政务信息。
       (三)书面回复不同意的,与涉及到的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本级局办公室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协商解决。
       第四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务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第五条本制度由教育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政务公开保密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务公开试点工作领导组《永济市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永政办发〔2017〕96号)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务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永济市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永政办发〔2017〕96号)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由办公室根据职责分工拟定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经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后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市监察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政策和政府规章的知晓度,加深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理解,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和《永济市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永政办〔2017〕96号)要求,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解读范围。出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市教育局名义出台的重要政策文件等,均应及时进行解读。各股室、直属学校自行出台的重要文件,也应通过相应载体进行解读。
       第三条解读形式。政策解读可通过股室负责同志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等形式进行。鼓励结合实际,创新、拓展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
       第四条公开平台。市政府网是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市教育局名义出台的重要政策文件解读材料公开的第一平台。凡需进行解读的,其解读材料一律通过市政府网公开。以局名义出台的重要政策文件,其解读材料一般应通过市政府网公开。
       第五条职责分工。局办公室牵头负责政策解读工作,并负责解读专栏开设、解读内容更新、解读机制跟进与完善等工作,协调、督促各股室及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各股室是政策解读的主体,负责编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拓深解读内涵,提升解读效率,回应社会关切。
       第六条工作要求。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由起草股室负责解读。股室在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市教育局名义出台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必须同步谋划并组织起草解读方案。解读方案经审定后,各股室应于文件公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解读材料提交市政府门户网发布。
       第七条队伍建设。各股室要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专人负责政策解读工作,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考核管理。将政策解读工作情况纳入股室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严格进行考核奖惩。

政务公开年度报告制度

       为切实落实《永济市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永政办发〔2017〕96号),全面掌握全局政务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并强化督导检查,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本部门的政务信息工作安排和计划。
       第二条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制订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的报告。
       第三条年度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报告内容包括下述几方面。
       1、本年度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调整情况、政府信息的清理、更替情况、主动公开的信息数量、分类运行情况、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数量、分类及运行情况、不予公开的信息情况、政府信息网络等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健全情况;
       2、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作法和经验;
       3、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
       4、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其它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政务公开层级受理举报制度

       根据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市政务公开试点工作领导组《永济市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永政办发〔2017〕96号)工作要求,结合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公开受理举报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对本级监察机关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第二条对各种公开事项的咨询应当及时给予答复;不能答复的,要对咨询人给予明确的答复时间,并在承诺时限内给予答复。
       第三条工作人员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本着热情、耐心、周到、认真的态度对待服务对象,注意文明礼貌。
       第四条设置政务公开投诉举报箱,投诉人可以采取来人、来电、来信的方式向本级监察机关进行投诉。
       第五条 本级监察机关在接到举报后,将根据情况对举报内容进行认真调查落实,如发现本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任何违规、违纪或违法行为,将根据情况酌情给予工作人员一定的处分,同时对举报人举报的错误事项按规定进行更正,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

政务公开考核制度

       为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考核,结合《永济市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永政办发〔2017〕96号)工作要求和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如下:
       第一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适用于各股室、直属学校单位。
       第二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局股室、直属学校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在全局范围内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的责任制,由局一把手负总责,把责任落实到每一环节。
       第三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政务公开的考核要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依法行政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政务公开目录建设、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政务公开制度建设和群众评价情况等。具体考核: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行政许可的公开情况,行政处罚程序的公开情况,直属学校的校务公开情况,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办理有关事情时间的公开情况,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便民措施的执行情况,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理办法的公开情况,各项监督制度落实情况,责任追究情况。
       第六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考核以年度考核为主,考核方式主要采取实地考核和综合评议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七条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对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给予表彰;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不认真整改的部门,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受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