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济市扶贫开发中心政务公开工作流程标准化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8-06-13 20:12
信息来源:
永济市扶贫开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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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003072456/201806-00011 | 发布时间 | 2018-06-13 | ||
发布机构 | 文号 | ||||
主题词 | 体裁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扶贫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中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单位负责人对要求主动公开信息的真实性、适合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条
本中心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主任任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信息公开工作依托办公室开展;办公室应指定一名人员具体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外公示各科室要求主动公开的公文、办事指南等相关信息;
(二)负责对外公示本中心日常监管工作中产生、获得的信息;
(三)中心领导交办的其它涉及信息公开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拟公开的信息涉及其他股室或其他行政机关职责的,应当事先沟通,经确认后方可公开。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指责范围,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1.雨露计划
2.教育扶贫
3.保险扶贫
4.产业资金
5.扶贫户退出
第七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信息公开前,应当加强个人隐私保护,隐去身份证号、银行账号部分数字段等内容。
第三章 公开渠道
第九条
逐步构建以终端为主,各渠道融合的扶贫信息公开体系,根据我中心的实际,可选取下列方式予以公开:
1.“永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永济市扶贫办”微信公众号。
第四章 公开流程
第十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程序:
(一)单位对拟公开信息的内容进行核实,依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二)办公室按月梳理汇总拟公开文件,报中心主要领导批准。
(三)根据领导审批,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失效或废止的,应及时将原信息注明失效或废止。
第五章 考核制度
第十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适用于各镇(街道)扶贫站、各股室。
第十四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要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依法行政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