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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内设机构

发布时间:2022-07-19 10:11 信息来源: 永济市民政局 【字体: 打印本页

第一条  根据《中共运城市委办公室、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济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运办字201915号)、《中共永济市委办公室、永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济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办发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永济市民政局是市政府的工作机关,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运城市委、永济市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民政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民政工作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综合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依法对市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监督全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拟订促进全市慈善事业相关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相关制度和办法,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三)拟订全市社会救助相关制度和办法,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负责全市行政区划工作,负责调解或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一级以上(含乡镇一级)的边界争议。

(五)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区内的地名标志、门牌设置与管理工作。

(六)负责与邻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

(七)落实中央、省、运城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牵头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养老服务政策、规划、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落实困难残疾人权益保障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参与拟订全市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相关制度和办法。

(十)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负责市级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加快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负责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工作。

(十二)落实婚姻、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承办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三)指导全市基层民政组织建设,负责民政系统干部职工培训、教育、表彰等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财务、统计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五)承担各类民政信息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市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进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